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台管〔2017〕171号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2日
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
(2017年7月22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结合《漳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和《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保障我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的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范围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具有漳州台商投资区户籍,并持有漳州台商投资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能提供漳州市《残疾人证》评定医师或县级医院相应专科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原则
(一)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需要的辅助器具。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等,均在《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载明。
(二)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细则。
三、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
(一)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多重残疾人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每年度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每年不超过2件。
(二)《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户(含五保户)、一户多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80%给予补贴。
四、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程序
(一)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二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残联部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残联部门对补贴申请进行核准。准予补贴的,在《申请(审批)表》中载明补贴项目和补贴比例;不予补贴的,应载明理由。
(三)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适配。
(四)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或协议服务机构依照社会事业管理局制定的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到社会事业管理局残联部门进行报销结算。
五、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辅助器具补贴资金以省、县(市、区)共同承担,并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7〕9号)文件要求,做好辅具补贴资金的预算、结算等工作。参照《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本级补贴资金每年预算支出12万元。财政局相关部门会同社会事业管理局残联部门,定期审计跟踪和绩效考评。
(二)省级辅助器具补贴资金按《福建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省级辅助器具补贴资金采取根据年度预算先行预拨再进行年度结算的方式。本级补贴资金参照《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年预算12万元,采取年度预算先行预拨再进行年度结算的方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属于我区本级补助类别的,由本级财政自行承担,本实施细则出台后,原《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组织与管理
(一)社会事业管理局残联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报销制度和规程依据社会事业管理局的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负责该项目的宣传和档案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统计。
(二)角美镇残联部门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登记与初审等服务工作,及时将辅助器具补贴申请汇总与报送;负责开展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三)漳州台商投资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鼓励、支持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签约医生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和使用训练等服务。
(四)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社会事业管理局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购买县(市、区)辅助器具适配辅助岗位方案》(闽残联康复〔2017〕13号)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人员,购买方式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我区购买辅具适配辅助服务人员经费3万元,不足部分由残疾人保障金等资金中安排。
七、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监督与检查
(一)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定点辅具适配站,列入“失信名单”通报并取消其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服务机构的资格。
(二)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到有条件的辅具服务机构申请免费维修。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2.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意见表
3.漳州台商投资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指导目录)
Copyright ©2013–2024 厦门艾声听力科技连锁有限公司 闽ICP备12006824号-3
免责声明